楚雄市关于开展常态化通报违纪违法案例工作的 实施办法

日期:2020-05-27点击:43410 字号: 手机:

扫描微阅读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推进以案促改、以案促教,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不机制,切实发挥违纪违法案例通报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报,是指各级各部门、各乡镇通过党委(党组)会、领导班子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员大会、干部职工大会等方式开展的违纪违法案例通报工作,以此警醒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类似案件在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发生。
        第三条 通报案例的范围: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各类单位违纪违法案件、各类责任追究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腐败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四风”问题、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生态环境、安全生产、资源开发等领域违纪违法或监管失职失责问题。
        第四条 通报案例的内容: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包括被查处人的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发单位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等。
        第五条 通报案例来源:各级党委和政府、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发的非涉密文件;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制作、拍摄、播出的警示教育资料,以及其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客服端等媒体公开通报的案件;市纪委市监委编发的警示教育学习资料等。
        第六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会议通报案例坚持以“通报为常态、不通报为例外”的原则,其中党委(党组)会、党政班子会等主要由领导干部参加的会议,可根据实际通报案例,原则上每月通报不少于1次,每次通报案例不少于3件(起);党员大会、干部职工会等全员参加的会议,除临时召开安排专项工作以外,每次会议必须通报案例,通报数量不得少于5件(起)。
        第七条 通报事项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八条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会议通报案例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 开发区、各乡镇、市属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共楚雄市纪委、楚雄市监委负责解释。 

名称:电话:
共0条评论

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