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日常监督,创新监督方式,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改虚化监督为具体监督,增强监督的深度、精度、“温度”,更好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工作高质量开展,根据《中共云南省纪委、云南省监委“蹲点式”谈心谈话监督工作办法(试行)》、《中共楚雄州纪委楚雄州监委“蹲点式”监督工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蹲点式”监督工作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主动下沉到联系乡镇、部门和单位调研,以谈心谈话为主要手段,进行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多角度的精准监督,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掌握政治生态和“关键少数”情况,及时提醒教育和提出工作要求,对领导干部进行“政治体检”“政治保健”,体现政治关怀。
第三条 “蹲点式”监督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压实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增强监督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四条 “蹲点式”监督对象为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市属各部门(含开发区各局室)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的科级领导干部、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市管干部。
第五条 “蹲点式”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聚焦“关键少数”与推动监督全覆盖相结合,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实现对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党员干部或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的干部监督全覆盖。
(二)坚持补齐监督短板与创新方式相结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关口前移、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置。
(三)坚持严管厚爱与激励约束相结合,通过对谈话对象政治上关心关爱,纪律上提醒教育,心理上人文关怀,促使依规依纪依法履职。
(四)坚持“蹲点式”监督与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了结反馈回访相结合,突出“重点对象”,听取意见建议,做到求真务实地开展监督,积极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凝聚反腐正能量。
(五)坚持“蹲点式”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相结合,注重把握与纪律、监察、派驻、巡察监督的内在联系,统筹推进,形成监督合力。
第六条 “蹲点式”监督工作应当根据监督联系乡镇、部门的政治生态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监督检查工作和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作出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蹲点式”监督在不影响所监督联系乡镇、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集中高效开展,对市级部门一般不超过3天,对乡镇一般不超过一周,可以根据工作情况作适当延长。
第八条 开展“蹲点式”监督工作应当深入调研,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材料,查阅廉政档案、问题线索处置台账、相关会议记录、述责述廉报告等资料,综合分析后“量身定制”谈心谈话提纲。
第九条 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情况,主要包括成长经历、思想、学习、工作、作风、业余活动、兴趣爱好以及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等。
(二)领导班子落实“两个维护”,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领导班子政治思想、纪律作风、廉政建设等整体运行情况。
(四)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内容,包括个人需要向组织说明、说清的问题。
第十条 谈心谈话的主要方式:
(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蹲点式”监督工作目的意义、方法内容,消除思想顾虑。
(二)通过面对面、敞开式、交心式、互动式谈心谈话,见人见事见思想,听取情况。
(三)对有具体问题指向的谈话对象,谈心谈话可适度拓展延伸至分管联系的下级部门(单位)负责人、基层干部群众中,全面了解情况,摸清实情。
(四)对谈话对象反映出的困惑和问题,适时释规释纪释法,对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及“一岗双责”落实有差距的,提出工作要求。
(五)对谈话对象反映出的畏难情绪和心理负担,耐心进行答疑解惑,开展心理疏导和思想激励,帮助解决问题,放下包袱,激发担当作为。
(六)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按规定报批后进行面询。
谈话过程中应当把握政策要求,注意方式方法,掌握节奏尺度,落实安全和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蹲点式”监督工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程序,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分管监督检查部门的领导或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开展,注重谈心谈话质量,增强谈话效果。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总结“蹲点式”监督工作情况,每一季度进行分析研判,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备案,加强对“蹲点式”监督工作成果的综合运用。
(一)“蹲点式”监督工作中掌握的乡镇、部门政治生态、领导班子运行等情况,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存入廉政档案。
(二)对监督对象的提醒批评教育和工作要求,及时通报巡察、派驻机构等,形成监督合力。
(三)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面询结束后,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对于不实信访举报,当面澄清反馈,鼓励干部担当作为。
(四)对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分类处置。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解决,体现关心关爱。
(六)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收集归类,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