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日期:2019-01-11点击:7835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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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执纪监督工作规则(试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楚雄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严管厚爱,从严从实的要求,把监督工作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各个环节,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规依法履行职责,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特别要突出对纪检监察干部执行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检查,把纪律挺起来、规矩严起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建设一支学习过硬、工作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坚持惩防结合、预防为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分级负责,依纪依法、从严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的结果,作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干部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五条  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二)按干管权限,负责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问题线索的初核、转办及纪律审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三)督促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所属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对象

第六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对本级管理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监督。

市纪委监委组织部主要对下列对象实施监督:

(一)市纪委委员和市监委委员;

(二)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市委巡察机构全体干部;

(三)各乡镇纪委班子成员和专职纪检监察干部。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主要对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以下情况实施监督:

(一)遵守和执行党章及党内其他法规,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等方面的情况;

(三)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情况;

(四)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及加强执纪监督问责的情况;

(五)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六)严格遵守审查纪律、保密纪律、日常工作纪律的情况;

(七)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的违纪违规情况;

(八)需要监督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监督方式

第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开展谈心谈话和家访。谈心谈话常态化,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干部每年开展谈心谈话不少于一次。将工作约谈、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相结合,干部提拔、轮岗必须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发现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警示诫勉;实行家访制度,通过班子成员访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访干部职工的方式,将监督触角拓展到每个干部职工八小时之外;

(二)拓宽监督渠道听取意见建议。将自我监督与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主动走出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获取问题线索。每年至少听取1次乡镇党委、人大、政府和市属各部门各单位对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问题;

(三)建立干部监督工作报告制度。各乡镇纪委,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市委巡察机构,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纪委监委组织部报送本单位、本部门落实干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的情况报告;

(四)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采取问卷调查、明察暗访、回访等形式,了解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对监督对象是否严格遵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否按规定向市纪委监委组织部报送《纪检监察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将重大事项报告内容纳入纪检监察干部个人电子廉政档案管理;

(五)受理信访举报。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采取谈话、函询、责成说明问题、初核等方式,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六)严格纪律审查。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章  监督程序

第九条  规范信访办理工作。凡是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件,上提一档管理。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件,不得擅自截留处理,要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归口管理。属于一般信访件的,信访室登记后按分流意见转组织部,组织部视问题情节,提出拟办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采取直查快办与跟踪督办相结合的方式处理。

第十条  规范问题线索处置。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信访室集体排查,并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转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管理。案件监督管理室逐一登记,提出处置意见后报经市纪委书记专题会讨论审核,再转组织部办理。

第十一条  规范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管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处置。

第十二条  对初核和拟立案的案件线索,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楚雄市纪委、楚雄市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对纪检监察系统内事业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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